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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来源:未知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2018-09-19 11:36

  厅关于征求《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2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我厅组织编制了《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2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已完成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根据***家和我省标准制修订工作有关,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印发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16年9月28日前反馈我厅科技与***际合作处。

  本标准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运营管理与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影响评价、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类以生产型企业为主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集中污水处理厂,该类污水处理厂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排放原则上按照影响评价批复要求执行。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指市、县、乡、镇通过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收集的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包括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初期雨水和少量工业废水)的污水处理厂,以及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也包括为两家及以上排污单位(同行业类型的除外)提供废水处理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如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指在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气压较高(标准状态下***于13.33Pa)、沸点较低、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英文简称VOCs。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的VOCs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

  按照HJ/T55确定的厂界点,根据污染物的排放、扩散规律,当受条件,无法按上述要求布设监测采样点时,也可将监测采样点设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厂侧靠近厂界的。

  5.1.1污水预处理、生化处理、污泥贮存和处理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的建(构)筑物和装置应设置密闭收集措施,合理设计送、排风系统,收集后的废气应全部进入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5.1.2污水处理单元的封闭措施应达到负压状态,并在封闭单元设置负压状态,防止废气泄漏。

  5.1.3污泥的处理、运输、储存等环节应采取密闭措施;有恶臭污染物产生的所有生产车间门窗在正常状态下处于关闭状态,不得随意。

  5.2.1建立企业检维修、非正常排放、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监测等台账记录,保存相关记录三年以上。

  6.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监测管理办法》等,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6.1.2排气筒应按照监测管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标志。采样孔及采样平台的建设应满足采样的技术要求。

  6.1.3新建企业应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现有企业如污染物处理设施进口能满足相关工艺及生产安全要求,则应在进口处设置采样孔。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

  6.1.5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工况应与实际工况相同,排污单位人员和实施监测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

  6.1.6排气筒污染物监测的采样按照GB16297、GB/T16157或***家及地方相关标准方法的执行。

  7.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获得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管理措施的依据。

  7.3违反标准,未采取污染控制措施的,未安装或未正常运行废气收集系统、废气处理装置的,视同超标。

  7.4本标准实施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执行。

  对于空气,当采样体积为60L,定容体积为10ml时,方法检出限为0.001mg/m3,测定下限为0.004mg/m3;对于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当采样体积为10L,定容体积为10ml时,方法的检出限为0.007mg/m3,测定下限为0.03mg/m3。

  硫化氢被氢氧化镉-聚乙烯醇磷铵溶液吸收,生成硫化镉胶状沉淀。聚乙烯醇磷酸铵能硫化镉胶体,使其空气和阳光,以减少硫化物的氧化和光分解作用。在硫酸溶液中,硫离子与对氨基二甲基苯胺溶液和三氯化铁溶液作用,生成亚甲基蓝,根据颜色深浅,用分光光度法测定。

  二氧化硫浓度在0.8mg/m3以下、氮氧化物浓度在0.08mg/m3以下对硫化氢测定不干扰。若样品溶液中二氧化硫浓度超过10μg/ml时,需要多加几滴磷酸氢二胺溶液以去除干扰。

  除非另有说明,分析时均使用符合***家标准的分析纯试剂,实验用水为新制备的去离子水或蒸馏水。

  称取4.3g硫酸镉(3CdSO4˙8H2O)、0.30g氢氧化钠和10.0g聚乙烯醇磷铵,分别溶解于少量水后,将三种溶液混合在一起,强烈振摇,混匀,用水稀释至1000ml。此溶液为乳白色悬浊液。在冰箱中可保存一周。

  A.4.6.2称取6.0g对氨基二甲基苯胺盐酸盐,溶解于上述硫酸溶液(A.4.6.1)中,在冰箱中可长期保存。

  A.4.8混合显色剂:临用时,按1.00ml对氨基二甲基苯胺使用液(A.4.7)和1滴(约0.04ml)三氯化铁溶液(A.4.4)的比例相混合。若溶液呈现浑浊,应弃之,重新配制。

  A.4.10硫化物标准使用液,C(S2-)=5μg/ml:吸取硫化物标准溶液(A.4.9)10.00ml于200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标线。临用前现配。

  吸取摇匀后的吸收液10ml于***型气泡吸收管中,对于空气和企业边界污染物样品,以1.0L/min的流量,避光采样30~60min;对于有组织排放的废气样品,以1.0L/min的流量,避光采样10~15min。

  向各管加入混合显色剂(A.4.8)1.00ml,立即加盖,倒转缓慢混匀,放置30min。加1滴磷酸氢二胺溶液(A.4.5),以消除三价铁离子的颜色,混匀。在波长665nm处,用1cm比色皿,以水为参比,测定吸光度。以吸光度对硫化氢含量(μg),绘制标准曲线样品的测定

  采样后,取一定量样品加入吸收液,定容至10.0ml,以下步骤同标准曲线ml吸收液作为空白样品,分析步骤同标准曲线结果计算与表示